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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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晴、方芳诉天津逆时空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5、1046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14 09:45

天津逆时空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米晴方芳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51046号仲裁裁决书。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0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离职结算费用7110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04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785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045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046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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