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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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 专项自查自纠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7:00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自查自纠的通知

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政策引领作用,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和2023年度财会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2022年以来我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信息公开不规范等方面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切实补齐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完善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流程,建立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效能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范围及重点

    (一)自查自纠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我各级预算单位。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自查的同时,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重点

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实际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是否达到采购合同总规模的40%以上,实际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是否达到采购合同总规模的28%以上

2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全部预留。

3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是否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4)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其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幅度是否按照上限执行

5)认定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8号)第六条规定的可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时,是否开展并留存项目需求调查情况、属于上述规定具体情形和理由说明文件。

2.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对民营企业、内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2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3)未及时、准确、规范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采购项目信息中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倾向性内容,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敏感事项的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予以公开。

4)在项目需求以及合同中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相关要求的条款

5)以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向供应商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方式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6违反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相关规定,未依法依规采购、配置及使用正版软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自查自纠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将自查自纠作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确保自查自纠任务取得实效。

(二)及时报送自查自纠结果。区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应结合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清理和纠正违规规定和做法,于20231110日前,汇总本系统自查和清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强化重点跟踪督导力度。财政部门将结合目前掌握的问题线索,自查自纠中存在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单位,适时开展重点跟踪督导,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联系人:赵漫骅岳鑫

联系电话:83690956

电子邮箱:nkqczj_cgb@tj.gov.cn

    附件:政策依据参考目录

                          202310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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