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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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开区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5:15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将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参加南开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2.委托南开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

二、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供应商在参加南开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

(三)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纪律。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已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南开区财政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如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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