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
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
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开政发〔2015〕19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
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法制办
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以推进“美丽学府、幸福南开”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思路,在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强化街道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成立南开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玉恒
副组长:谷云彪、左林、唐松根、陈友东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公安南开分局、消防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市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法制办主任黄振怀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编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区市容园林委、公安南开分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同志组成。
区法制办负责拟定方案、梳理职权、划分边界、组织培训、执法证考核与发放、执法监督等具体工作事项。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负责人员、编制的调整、划转以及区综合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确认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区综合执法局等执法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公安南开分局对街道综合执法活动提供执法保障。
三、工作内容
(一)执法主体
依据《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执法工作。
(二)执法区域和执法权限
1. 执法区域:
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2. 执法权限:
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区域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
各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并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见附件)
我区确定的街道综合执法职权事项不包括河道管理的相关事项。除此之外,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与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街镇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一致,无职权增减事项。
执法权限全部下放,有序推进。执法权限交接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交接后,行政执法部门仍具有已交接执法事项的执法权,应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帮扶、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
(三)执法机构
设立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作为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大队独立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内部管理和考核,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案件受理和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大队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大队办公经费、设施装备等均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大队规格为正科级,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数和科级领导职数以区编办下发文件确定为准。可根据街域执法任务实际情况,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协勤人员,补充执法力量,协助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具体各执法队协勤人员比例由区编办确定)。
(四)街道法制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在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牌子,明确2-3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行政编制干部,专职负责监督指导本街综合执法工作、审核行政执法案件、参加行政复议、代理行政应诉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
办公场所
区综合执法局和直属大队保留原办公场所外,其余原属其他大队的办公场所统一划归所坐落的街道执法大队使用。办公场所存在困难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结合新增各街大队人员编制数量和聘用协勤人员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执法装备
区综合执法局和直属大队保留所需车辆和技术装备外,剩余车辆和技术装备按照人员分配情况,划归各大队使用。
(八)街道执法系统
尽快建设街道执法系统,发挥科技手段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
四、机制建设
(一)工作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本辖区的派出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实施本辖区内有关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检测、技术鉴定或查询资料时,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重大、复杂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可移送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二)工作保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街道综合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三)工作衔接机制。区法制办及相关执法部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若干联系人,指导街道的具体行政执法和行政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制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四)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组长决定召开。会议主要研究街道综合执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研究综合执法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通报各成员单位指导街道开展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重大综合执法和重要专项执法活动,协调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信息共享机制。区行政执法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之间互相履行告知义务。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便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执法查处情况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六)业务培训机制。区法制办组织各街道法制科专职干部进行培训,了解街道执法事项,熟悉相应行政法律知识,掌握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技能,提升街道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好专业培训,帮助街道办事处解决综合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考核评价机制。区法制办将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对执法检查记录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作为执法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对工作中好的做法、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及时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精心安排,做好准备。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各自的制度和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做好与有关执法部门工作移交、办公硬件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平稳过渡,顺利衔接,扎实推进。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探索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扎实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附件:南开区街道综合执法管辖权限暂行规定及确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
附件
南开区街道综合执法管辖权限暂行规定
及确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市政府规定的执法权限行使管辖权。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协助区市容园林委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市区重要活动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执法协调、推动和相关保障,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负责对全区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查处。
区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我区有名道路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三)项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以下重大、复杂案件应移送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案件: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
在本辖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涉外案件;
涉及军事、铁路、电力等案件;
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使行政检查权,但以下情况应移送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需要进入工矿企业、商务楼宇进行检查的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由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
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对重大、复杂案件确定发生争议的,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确定划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做出直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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