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南开政规〔2018〕1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材料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书面材料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并附相应资料。书面材料和相应资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全面。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三)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四)企业举债融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五)企业对内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六)企业对外担保;
(七)经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八)其它需要报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
(三)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企业变更主营业务;
(四)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企业举债融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
(六)企业对内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七)企业对外捐赠;
(八)除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以外的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九)其它需要报区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企业年度投资报告;
(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年度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企业资产转让项目;
(六)企业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事项;
(七)企业涉诉、仲裁等案件;
(八)其它按规定应报区国资委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需核准事项,属于区政府批准事项的,区政府批准后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区国资委核准事项的,区国资委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的备案事项,由区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的予以备案;不合规的,区国资委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调整,直至合规为止。
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列备案事项中,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企业须及时电话报告区国资委,并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情况等,事后补报书面材料。
对其余备案事项,企业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企业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集体决策,报区国资委的书面材料中必须有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等其他投资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文件。
第十条 企业以请示件报区国资委的以下重大事项,必须随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
(二)企业解散清算;
(三)企业破产;
(四)增减注册资本;
(五)转让所持国有产权;
(六)对外担保;
(七)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每年7月31日前正式报送中期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担保事项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区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对内担保以外的担保为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应理由充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不得为无产权或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企业的对外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对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区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8〕2号)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企业要遵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委拟定的南开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