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南开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建设住宅(含酒店型等各类公寓、别墅类)、保障性住房、翻建、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建房、公建写字楼等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配套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接收分配等工作;核发管理权限内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
第五条 经区政府同意,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套项目的使用用途和面积。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配置标准
(一) 配套项目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七类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本办法对上述七类设施中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三类指标进行调整,主要增加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社区警务室用房、市政公用班点用房、便民服务设施用房、托老所等面积,具体配置参照标准详见附表。不含住宅(包括各类型公寓、别墅等)的公建写字楼项目须配置市容管理用房200-500㎡。上述所有配套用房均由开发企业、单位无偿提供。
(二) 其它未涉及的配套项目原则上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较高指标执行。
第七条 配套项目的建设
(一)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项目配建的具体指标。
(二) 开发企业、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或办理规划手续之前,应与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该地块配套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按约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暂停该项目相关验收发证手续。
(三) 开发企业、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项目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项目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时开工建设,同期完工;对无故拖延配套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单位,区配套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配套项目的管理及使用
(一) 区配套办在接收配套项目后,本着按项分类、按类归口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相关登记手续。
(二) 配套项目均为国有资产。开发企业、单位擅自拍卖、抵押、占用的,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限期恢复;拒绝恢复的,由区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共日起施行,凡未办理完规划手续的项目,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