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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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国资委拟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411201040001527170/2020-004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南开政发〔2008〕4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批转区国资委拟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国资委拟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不动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

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规范国有不动产处置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授权管理

(一)南开区人民政府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公产或自管产房屋等国有不动产(租、借用非区属产权房屋除外)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对以上国有不动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南开区国有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2、加强不动产基础管理,组织开展不动产统计、登记、评估、清查、配置、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南开区国有不动产管理体系,对不动产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国有不动产的购置、建设、使用、产权变动、处置、出租等行为的审批事项。

4、负责收缴、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并委托区档案局统一保管;印制、颁发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内部使用产权证书。

5、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统一分配、收回等调剂工作。

6、向区政府报告国有不动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 区属国有不动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务院及市、区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有效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不动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明确和落实本部门、本系统不动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搞好不动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保养维护、资产收益及日常管理。

4、接受区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情况。

5、承办区国资委布置的其他有关不动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的范围、体制和方式

(一)管理范围: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区委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府机关、区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工商实业公司、劳服公司、教育局校办公司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公有房屋、自管产房屋、配套房屋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具有使用价值的远期违章建筑房屋。

 (二)管理体制:区属国有不动产实行区政府统一管理,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行政职能,履行国有不动产的相关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负责日常管理。

(三)管理方式: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不动产通过颁发南开区内部产权证的模式实行统一产权管理。由区国资委统一收缴并委托区档案局统一保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土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不动产产权证书。区国资委负责印制颁发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内部产权证书,作为不动产内部使用凭证。

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购置和建设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的购置和建设实行备案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建设不动产,应具备确因工作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个要件。不得由单位领导个人决定购置或建设不动产,不得购置有产权纠纷的不动产。

3、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建设不动产,要事先向区国资委备案登记,并填写区国资委制定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不动产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不动产购置建设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建设不动产,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不动产购置建设备案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或建设。同时,将此表报区国资委备案。

4、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公有房屋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土地合法权属证明的不动产,由其主管单位将原始证件交区国资委统一办理保管手续。对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取得的以上证件的,其主管单位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上证件交区国资委办理统一保管手续,区国资委、区档案局出具收件单(《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及土地证件收件单》,见附件二)。

5、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建设新的不动产后,原占有和使用的不动产应由区国资委收回,调剂使用。

6、对于平房改造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配套房,由区建管委会同区国资委研究分配使用单位,共同签发配套房分配单。使用单位凭分配单到区国资委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南开区不动产内部产权使用证,以此作为该单位使用的有效凭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使用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内部不动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不动产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不动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制度或办法,并组织落实。

3、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登记、造册、建帐,做到家底清楚,帐、卡、实相符。

4、行政事业单位要维护国有不动产的完整,发生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报修。

5、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担保或抵押。

6、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时,应当本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原则,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国资委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国资委协调解决或按司法程序处理。

(三) 出租(借)的管理。

1、加强对国有不动产出租(借)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或备案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借)不动产含单位自管产、公有房屋使用权、无产权证房屋和远期违章建筑房屋等。

2、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借)不动产,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租(借)期限5年及其以上的,必须事先上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填报《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借)不动产审批表》(见附件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借)。出租(借)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租(借)期限5年以下的,到区国资委备案。

3、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对外出租(借)房屋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不得发生公房私租、租赁期限过长、租金低于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等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4、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在其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变更之前,要向区国资委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填报《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登记表》(见附件四)。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出租的房屋,由各主管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向区国资委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报送《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五)。

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登记表;

房屋租赁合同(草本);

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公有房屋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土地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人的有关证明(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文件。

5、区房管局依据区国资委出具的《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借)不动产审批表》办理国有不动产出租(借)有关手续。

6、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借)国有不动产收益应依法纳税。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制定国有不动产出租(借)收益管理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7、区国资委对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实施年度检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国资委报告本年度租赁合同的履约及租金收支等情况,并填报《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登记汇总表》。

(四)拆迁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城市整体规划项目而拆迁的,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并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应要求拆迁单位提供以下证件,作为财产注销主要要件,并将原件报区国资委:

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公告、公开信;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等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拟迁除房屋现状图等。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使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处置的管理。

1、行政单位国有不动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各类国有不动产的无偿划转、调拨、出售、置换等。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等。

2、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不动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3、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不动产的审批程序如下:

无直接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区国资委提交处置国有不动产的报告,附不动产评估报告,填写《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不动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六)。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不动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国有不动产处置报告和《不动产处置申报表》报送区国资委。

②对于出售、转让不动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审批;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国资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批复《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见附件七)和《核准处置不动产清单》(见附件八)。

4、区国资委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不动产税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区房管局依据《批复书》办理国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动产的出售、转让、置换、变卖资产较多或其价值较高的,按照《南开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

(六)评估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不动产进行评估:

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不动产的;拍卖、转让、置换不动产的;

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单位合并、分立、清算的;拍卖、转让、置换不动产的;

③行政事业单位需确定涉讼不动产价值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区政府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不动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国资委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评估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经进行评估的单位选择其中一个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

 四、强化监督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不动产的管理行为,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区国资委会同区监察局、房管局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和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区国资委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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