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转区民政局拟定的南开区贯彻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民政局拟定的《南开区贯彻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南开区贯彻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区政府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拥军优属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抚恤优待资金投入,切实保证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目标考核和工作推动,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表彰。区新闻中心、有线台、《天津日报•南开时讯》要做好相关宣传报导,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为部队在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双拥办统筹安排。
第七条 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或学生应征入伍后(不含考入军事院校或文体兵),其直系亲属持义务兵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区民政局办理军属关系,自义务兵入伍批准之月起享受优待金。
第八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或立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
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
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3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2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元。
第九条 军用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存放,免交停车费。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关标志。
第十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第十一条 区卫生局对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无工作单位伤残军人实行医疗费全额报销制度;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医疗费报销25%。凡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中心(黄河医院)就诊的,减收各项检查费的30%,住院床位费的60%,出诊及救护车等费用的50%。
卫生系统各医疗单位要设置现役军人、荣复转退军人、烈军属、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就医标示牌,实行挂号、取药、就医、出诊、住院“五优先”,优抚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减免挂号费及诊查费。
对辖区烈属建立定期入户慰问制度,提供医疗保健咨询,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医疗方面的困难。
积极为驻区部队提供医疗保健知识咨询,每年为官兵进行一次义务查体,对查出的疾病及时予以治疗或帮助转院治疗。保育院对优抚对象的子女申请入院的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在我区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给予临时救济。
第十三条 区民政、供热等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供热工程费、初装费、采暖费予以减免,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环卫局负责驻区部队营房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杂土,安装果皮箱;为驻区部队营区清理化粪井提供优惠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定期组织学生深入驻区部队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与驻区部队签订军民共建双向协议,教师艺术团、学生“红星”艺术团定期到驻区部队进行慰问演出。
社区学院将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区计生部门要组织搞好部队官兵的生殖健康及青春期健康教育,对随军家属生殖健康查体实行优惠。
第十七条 团区委要组织各行业青年志愿者围绕自身行业特点,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八条 房管系统各房管站对所管辖的现役军属承租户实行上门维修服务,对优抚对象办理房屋交易、房改售房、房屋置换手续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对办理房屋住宅租赁备案手续的免收手续费。
第十九条 市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部队营区基础设施建设,凡涉及部队住宅区旧楼改造项目的要保证及时高效。道路所、排水所要优先做好驻区部队属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进出道路、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区管设施以外的要加强巡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对国防施工等需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应优先办理,并积极协助搞好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区科委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发挥驻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资源优势,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当采取腾、挪、挤、借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多种方法作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并按照其在部队中的级别给予相应安置。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随军家属要优先介绍就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政府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安置办开据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工商管理部门对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及优抚对象子女要求办理个体经营执照的应尽快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园林部门应协助部队搞好营区绿化,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定期抚恤或定期补助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到区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经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组织社区双拥工作骨干和志愿者,结合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教育和社区文化建设,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创建全国和天津市双拥模范城、评比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活动。创建标准参照国家、市和区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执行,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南开区贯彻《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南开区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