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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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南开区文件  >  区应急管理局
名    称 :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4MB1646671B/2022-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南开政规〔2022〕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开政规〔20221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政规〔2021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将2.4 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修改为: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三、3.7.2 指挥协调措施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原则是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修改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四、将4.1 善后处置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五、将4.5 恢复重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为: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将6.1 预案编制与衔接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修改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7 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715日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715日止。《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政规〔20211号)修改相应内容并重新公布。

                        20222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核心区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1.2 工作目的

为适应南开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有序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创新南开”的目标定位保驾护航。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南开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确保无缝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检验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标准,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属地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信息收集报告和善后恢复等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社会各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把社会参与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南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本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贯彻落实。

1.7 应急预案体系

南开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等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1.8南开区概况及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

南开区位于天津市区西南部,地处河北平原地震带和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部位,境内地势平坦,北高南低,平均海拔3米左右,辖区内分布有多条水系,东部与北部边界为海河、卫津河和南运河,中部有南北流向的津河,南部有四化河、仁爱河和陈台子河。同时南开区是天津市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常住人口110余万,2020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26.13亿元,辖区内医疗、旅游资源丰富,商业发达,高等学府众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分布广泛、行业种类较多,部分场所特定时间段人流量极大。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规模扩大的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设施的建设更新还未及时跟上。

受多重因素影响,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以及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将是南开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仍将是南开区的主要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新冠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仍然存在。舆情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需高度警惕。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领导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范、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南开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组织架构: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负责日常工作,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各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2.1.2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指导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本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总结应急管理年度工作。

3组织辖区内较大、一般事故灾害应对工作。

4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应对工作。

5协调驻区部队、驻区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2专项与联合应急指挥机构

2.2.1 根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协助分管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与毗邻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可成立联合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发布、综合协调等职责;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应对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4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2.3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发布、综合协调考核评估等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部门应急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工作,同时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关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

2.4.2 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专家咨询、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安置、社会动员、物资保障、应急通信、监测、信息舆情、涉外工作、综合协调、事件调查等工作组。

2.4.3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总指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区的处置能力,本区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4.4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总指挥的,由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临时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并按规定做好指挥权限移交工作。

2.4.5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2.5 专家咨询机构

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各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区应急局统筹建立健全区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区级或市级应急救援人才库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组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技术支持;针对本区应急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

2.6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党政办或公共安全办,负责牵头协调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以及预案编制、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物资储备,按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网络、疏通预警发布渠道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后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社区应急机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委员会为主导,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组织网格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推动社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7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明确工作机构或指定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健全二十四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对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值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1.2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1.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1.4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5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定期检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并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6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紧急、固定、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3.2.1完善专业监测网络

1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监测和舆情监测;协调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

2区发改委负责粮食安全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监测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负责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测。

3区住建委负责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监测电网运行态势,对停电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

4区城管委负责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进行排水管网、排水泵站的日常监测;协调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供水管网设施及水质、水量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协调燃气集团南开所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采集燃气设施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对燃气生产运行的动态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与数据监测;指导供热公司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设施及管网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建立健全区属道路、桥梁设施的监测体系;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5区卫健委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6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加强重点地区、地道、积水片的巡视;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委开展河道堤岸巡视检查;密切关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做好转发工作;加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控。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早发现事故隐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防控体系。

9区商务局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

10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监测。

11南开交警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测。

12南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辖区内单位消防设施的物联监测。

3.2.2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基础监测制度和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配齐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综合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趋势、影响,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3 预警

3.3.1 完善预警制度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实效性和覆盖面。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气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3.3.2 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划分标准以及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对预警级别划分标准予以贯彻落实,无划分标准或市人民政府未制订相关实施办法的突发事件应制订区级实施办法。

1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计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划分。

2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燃气供需差及燃气供应中断的影响人数、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确定。

3供热事故预警分级标准根据低于-9的持续时间和停热降温影响户数和时间确定。

4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电力需求缺口及持续时间确定。

5通信事故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通信大面积中断的区域大小为指标确定。

6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对于不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

3.3.3 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发布时间以及发布内容应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作为重点表述。

预警信息应注明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或范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4 采取应对措施

  1.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级别;

定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市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6 预警保障措施

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健全完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要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走街串巷、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4 信息报告

3.4.1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优化完善信息报告体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突发事件情况。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属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4.2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网格员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同时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110指挥中心、消防二级指挥中心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

3.4.3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全科网格”功能优势,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探索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网格员和其他人员主动报告信息。

3.4.4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或者隐患信息应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3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3.4.5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终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信息。书面报告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书面报送信息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5 先期处置

3.5.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现场或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3.5.2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自行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落实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3.5.3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5.4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5.5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服从现场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救援和保障等应急措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3.6 应急响应

3.6.1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6.2 响应级别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一级响应。本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涉及本区及相邻行政区域且呈现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应急响应的。

2)二级响应。本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涉及本区及相邻行政区域,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二级应急响应的。

3)三级响应。本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的。

4)四级响应。本区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

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级别应参照《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设置。

3.7 指挥协调

3.7.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筹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应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区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临时现场指挥部纳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有关部署和要求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社会组织,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7.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总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1. 启动级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和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营救受害人员、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协助下,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级领导同志或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指导并做好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级应急响应: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总指挥可指定副总指挥2-3名,并指定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的负责人员。

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7.3 协同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组建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专家咨询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公安南开分局等有关部门组建,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民兵和社会应急力量组建,开展专业抢险、生命探测、被困人员营救、危险物清理、灭火、排涝等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组建,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

4治安维护组:公安南开分局牵头组建,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

5交通保障组:南开交警支队牵头组建,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以及救援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人员安置组:区应急局牵头,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组建,启用事发地周边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人员,必要时会同区民政局征用办公楼、体育场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

7社会动员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8物资保障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组建,负责统筹调拨发放应急储备物资,组织社会捐赠、募捐等活动,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做好跨区域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加强物资持续供应。协调财政部门支付应急处置相关费用。

9应急通信组:区委网信办牵头,会同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组建,负责协调建立维护通讯链路,保障受灾地区及各救援力量通讯网络联络畅通。

10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委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大气、水文、土壤及气象等方面监测工作,实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数据情况。

11信息舆情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采集突发事件信息,舆情分析与引导、撰写新闻稿,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2涉外工作组:区政府办牵头组建,负责涉及辖区内外籍突发案(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综合协调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牵头组建,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

14事件调查组: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牵头组建,负责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工作职责。

各工作组应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组建,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整各工作组牵头组建部门及工作组职责,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8 处置措施

3.8.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6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8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0启用区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突发事件应对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1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12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13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14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15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6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1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8.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群众接待安抚工作。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及时疏导、引导、化解矛盾,防止事态冲突升级;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通信管控和网络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卫;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9 新闻与舆情应对

3.9.1区委宣传部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和媒体服务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3.9.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素材。

3.9.3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南开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线下调查、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10 扩大响应

3.10.1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判响应等级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响应升级建议,区委、区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10.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3.11 应急结束

3.11.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11.2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宣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11.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官方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 恢复与重建机制

4.1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区卫健委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区应急局、南开交警支队协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障受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南开交警支队负责提供交通安全保障以及相关区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控制环境污染;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被破坏的市政、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等安全供应;区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建委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流通商品质量进行采样检查,保障食品安全,会同区发改委对物价进行监督检查;区教育局负责制定灾后学校开学复课方案、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损毁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4.2 社会救助

4.2.1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4.2.2 区应急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配和发放。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指令组织救灾物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4.2.3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慈善协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积极接收捐赠款物,主动公开使用情况。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动员群众踊跃提供援助。

4.2.4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法律服务,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信访办、公安南开分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2.5 区审计局对募集的补偿物资和灾害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实施跟踪审计。

4.2.6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4.3 保险

4.3.1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2 区金融局对接保险机构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扩大居民住房灾害保险覆盖面,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探索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为投保人的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保险理赔证明,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4 调查评估

4.4.1 根据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4.4.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委、市政府。

4.4.3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局。

4.5 恢复重建

4.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管、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以及民房。

4.5.2 超出本区恢复重建能力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援助请求,请求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5 保障机制

5.1队伍保障

5.1.1 不断完善以南开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1.2 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持续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逐步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救援技能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完善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5.1.3 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区应急局、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社会应急力量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救援演练等工作,强化应急能力准备。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自身建设。

5.2 物资保障

5.2.1 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粮食、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

5.2.2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重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2.3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区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5.2.4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装备

5.3 资金保障

5.3.1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5.3.2 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应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5.4 指挥与通信保障

5.4.1 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数据专线、应急指挥中心、移动指挥中心和应急指挥平台。区应急指挥平台应具备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接入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逐步实现应急指挥平台之间纵向贯通、横向协作。

5.4.2 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区人防办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

5.4.3 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立即组织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确保应急工作联络通畅。

5.5 治安保障

5.5.1 公安南开分局组织有关警力,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调驻区部队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

5.5.2 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警支队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5.6 医疗救援保障

5.6.1 区卫健委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分级救治”的原则,依托紧急医学救援站点,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

5.6.2 区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技能宣传培训,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管理工作,在区卫健委的统一组织下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5.7 交通运输保障

5.7.1 区城管委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5.7.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5.7.3 南开交警支队实施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为应急处置车辆、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应急道路交通保障。如需接受其他区或者其他省市的救援物资,或运输难度超出本区的承载能力,应立即请求市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援助。

5.8 避难设施保障

5.8.1 按照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南开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学校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5.8.2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应急局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施运行正常。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避难人员的生活保障。

5.9 应急供电保障

区住建委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必要时启用临时发电设备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5.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对接市气象局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检测和预报信息转发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5.11 测绘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规范应急测绘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5.12 司法保障

区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及司法所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督促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不断充实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5.13 宣教培训

5.13.1 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天津应急广播、南开有线电视台、网络(南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区应急文化水平。

5.13.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中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5.13.3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学校应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并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4 区委组织部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区应急局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13.5 区应急局、区卫健委等部门依托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医院开展事故救援、医学救援等专业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器材、师资教材等配备,建立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应急演练四位一体的应急知识培训体系。

5.14 跨区域协作

进一步加强与河西区、和平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西青区等行政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完善联合应急处置、信息交流和重要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做好信息通报和联动响应工作。结合地域风险,与有关行政区联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逐步建立区域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应急培训基地等多方面的共享共用。

6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衔接

6.1.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立足现有资源,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6.1.2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区应急局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1.3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推动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审核意见。

6.2预案演练与修订

6.2.1 预案编制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针对火灾、燃气、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全区每半年,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组织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6.2.2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预案培训

6.3.1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应日常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每次演练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6.3.2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

7 附则

7.1各部门(单位)要以“四铁”要求和抓铁留痕的力度加强安全管理。在隐患防控工作中,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坚决、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管理检查考核,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应急处置机制和党员、干部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完善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报区委区政府,抄报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协助申报为烈士。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4 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715日止

附件:1.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分灾种响应部门

2.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分灾种响应部门单位


一、自然灾害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责任部门

主要响应部门

单位

水旱灾害

水灾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区城管委、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

旱灾

区应急局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城管委、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警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

地震灾害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沉降等)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

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

二、事故灾难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责任部门

主要响应部门

单位

安全事故

工贸企业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

建设工程事故

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

火灾事故

南开消防救援支队

南开消防救援支队

交通运输

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南开交警支队

南开交警支队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公安南开分局

公安南开分局

公共设施

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区城管委

城管委、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

排水突发事件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

大面积停电事件

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燃气突发事件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燃气集团南开所

供热事故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

道路桥梁事故

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

通信事故

区委网信办

委网信办、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

自有人防工程事故

区人防办

区人防办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核与辐射事故

核与辐射事故

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

重污染天气

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

水污染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区委网信办

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责任部门

主要响应部门

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

区卫健委

区卫健委

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健委

区卫健委

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

区卫健委

区卫健委

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责任部门

主要响应部门

舆情突发事件

舆情突发事件

区委宣传部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南开分局

公安南开分局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公安南开分局

公安南开分局

经济安全事件

粮食市场供应安全事件

区发改委

区发改委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局

区金融局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政府办

区政府办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委政法委

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

民族宗教事件

民族宗教事件

区委统战部

区委统战部

注:相关灾种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全部响应部门及其职责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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