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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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南开区文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
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4000152995D/2024-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南人社发〔2024〕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社局   

2024830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对大众创业的项目孵化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8)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创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重点创业人群: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毕业生5年内引进“海河英才”

)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

第三条 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创业服务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以申请认定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硬件设施南开区内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产权清晰或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建立报表制度和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四)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生产经营满2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10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南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基地生产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合同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5.运营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证明材料、社保缴费凭证

6.在孵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名单、营业执照、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向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资格区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查和现场复核对审核合格的基地,在区人社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并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报备

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人社部门将进行跟踪帮扶和实地检查,符合市级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及时辅导申报。在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认定一年后,在孵企业数量低于认定条件50%的取消基地资格。

本办法由南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9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

  附件: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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