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人社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对大众创业的项目孵化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区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创办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内引进的“海河英才”;
(二)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
第三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创业服务的开展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以申请认定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硬件设施。在南开区内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产权清晰或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建立报表制度和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四)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生产经营满2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10户。
第五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南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基地生产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合同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5.运营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证明材料、社保缴费凭证;
6.在孵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名单、营业执照、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向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资格审核。区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查和现场复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基地,在区人社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并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报备。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人社部门将进行跟踪帮扶和实地检查,符合市级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及时辅导申报。在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认定一年后,在孵企业数量低于认定条件50%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南开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