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
为建立健全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办法》(津民发【2011】89号)、《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具有南开区户籍,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的儿童。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并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当年4月1日确定的天津市城镇低保标准为基础增加1560元,每年随城镇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调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三、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工作要求等事项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办法》(津民发【20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认定流程及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区预算管理。孤儿中央补贴基本生活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科目。孤儿生活费中的低保补助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2项“最低生活保障”科目,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补助办法执行。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市和区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各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南开区民政局 南开区财政局
2021年7月 2021年7月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