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南开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保障对象
(一) 孤儿是指具有南开区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重病参照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救助政策中收入核减低保标准150%和100%涉及的病种(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调整而调整);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进行。由孤儿监护人申请,居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财政部门备案。
(一)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孤儿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孤儿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5、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6、孤儿监护人填写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
7、其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区民政部门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系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审批通过的孤儿即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发放《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停止发放: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孤儿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及要求
(一) 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儿童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 查验。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要残联部门认定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证明;
2、重病的需要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依照街道要求,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函复等形式配合查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信息比对核实的,街道可及时通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材料。街道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 确认。区民政局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 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以下情形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儿童户籍所在区街道。街道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儿童出现下述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1、 死亡的,从其死亡月份的下月起终止;
2、 年满18周岁的,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月起终止,18周岁以上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特困救助供养等政策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3、 因儿童生父母恢复监护抚养能力或其他情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情形的,自出现此情形的下月起终止。
四、 完善重点任务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以当年4月1日确定的天津市城镇低保标准为基础增加1560元,每年随城镇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调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区预算管理。孤儿中央补贴基本生活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科目。孤儿生活费中的低保补助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2项“最低生活保障”科目,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补助办法执行。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市和区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各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人均救助水平测算后,对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儿童进行补差发放,其中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需再扣除此项补贴后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低收入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其中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条件的儿童,需在享受此项补贴后再进行补差发放。
孤儿和已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孤儿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符合残疾人家庭取暖补贴、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及通讯补贴条件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相应补贴。
(二)提升医疗康复保健。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实施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源头预防。社区居委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对可能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居委会要及时核实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摸排,动态管理。依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际生活状况,及时动态变更福利待遇手续;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集、登记、上报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家庭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帮助落实相关福利保障政策。
(二)街道办事处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儿童,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三)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南开区民政局
2021年7月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