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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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南开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104000152987J/2025-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南教〔2025〕10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区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惠民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南开区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同等级免除水平减免保育教育费,其中:示范园1060//、一级园850//、二级园640//、三级园450//、四级园240//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三级园450//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参照区属同等级公办园标准免除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现行规定执行。

三、财政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对南开区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除金额据实补助。

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共同管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区财政局统筹财力,落实补助资金来源,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教育局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做好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各幼儿园是补助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

四、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与发放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月初,据实向区教育局提交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月数依据天津市教学行政历确定。

区教育局对各幼儿园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稽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现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政府资金专户作为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按照资金监管要求新设立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

各幼儿园要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在收取保育教育费时直接扣除政府补助部分,保育教育费减免部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名义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府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教职工工资、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举办者个人债务、支付经营贷款利息、对外投资、个人消费等支出。

享受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资金的各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应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强化日常监控,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抽逃转移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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