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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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南开区文件  >  公安南开分局
名    称 :
公安南开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开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000125495G/2021-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公南开通〔2021〕4号
主    题 :
公安\治安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公安南开分局等四部门关于

印发《南开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津公南开通20214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力推进我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全面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等四部门研究制定了《南开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     

                         2021128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强力推进我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全面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津党发〔201511号)关于“加强街镇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建立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规范和验收标准,把技防物防建设纳入旧楼区改造工程和新型城镇化居民小区建设,全面实施技防进社区、进家庭”要求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DB12/125-2013)》、《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T29-23-2016)》、《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智慧平安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区均要配套建设安全防范系统。

第二条   小区安防系统建设内容,应符合《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由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家居(联网)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等组成,各系统应实现与公安机关视频网络和大数据平台的联网对接。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道闸、车辆号牌抓拍、人脸识别和楼寓(可视)对讲、智能识读式门禁系统。

第三条   小区安防系统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小区开发设计、建设内容,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小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纳入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   新建小区安防系统建设要符合《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的A级(先进型)配置要求,并应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衔接,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设备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等应符合DB12/480的相关要求。其中,新建小区出入口和单元门入口应推广使用具备人脸抓拍识别比对功能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六条   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应纳入施工图审查,由审图机构根据公安机关意见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适度超前的技术与设备,其功能应满足用户和有关方面的使用要求。系统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及现行标准的规定,符合“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多介质”等要求,并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第九条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小区工程竣工后,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条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安机关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系统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数据安全责任书和保密协议,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保证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不得故意删除、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泄露系统的秘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系统的记录材料。 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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