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1月21日,市长张国清签发第16号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政策背景
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总结我区消防工作实践经验,把握火灾防范客观规律,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构建了权责明晰、监督有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于调动社会各层级、各领域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落实结合我区实际,解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责任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三)具体责任
区人民政府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发展所需经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等16项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职能工作部门《规定》明确了应急、消防、住建、市场、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等管理机构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履行加强消防法制宣传、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报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等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消防管理、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教育部门应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民政部门应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履行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科学技术部门应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应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财政部门应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商务部门应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对在建成区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人民防空部门应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体育、宗教事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和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应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务部门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等工作。
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海河教育园区管理机构等,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有关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
居民委员会应履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村居社区微型消防站等职责。
电力企业、燃气经营者应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电、用气,及时排除隐患。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企业单位
建立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规范消防控制室应急值守等7项职责。
《规定》同时对企业单位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和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8类重点领域单位和重点岗位人群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负责人、企业法人、实际管理人在违反规定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应急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