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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时间:2024-05-13 07:10:00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民20242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43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已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评定组织,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实施指南(2023版)开展。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分级申报、统一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实现以等级评定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评定机制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组织确定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监督指导各区民政局、第三方评定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养老机构评定申报资料的审查。

第七条 市民政局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在市民政局领导下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日常工作,负责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问题争议处置、监督检查和牌匾核发等工作。

第八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等级评定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三级。

有效期满前6月可向区民政局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条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1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晋级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等级至有效期届满。

第十一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悬挂非有效期内的牌匾。


第三章 评定条件


十二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持续运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或欺老虐老行为

(三)依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发办〔202313,无重大事故隐患

(四)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五)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八)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九)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发布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当年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可依据等级自评结果向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参评养老机构提出调整评定等级或补充材料的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区民政局根据审核情况,视情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初审意见,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后将准予评定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依据各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委托第三方评定组织对申报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第三方评定组织应组成具有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维护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参与的评价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演示、询问测评等方式,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审核第三方初步评定意见,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对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公示、审核无异议后,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下发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统一颁发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工作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凡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评定委员会委员和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3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后经举报或发现被证实的,取消参与评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并经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专业培训合格;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养老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养老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具有医疗护理、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维护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纳入;

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定工作的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二十二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等级评定或终止评定: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条件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1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存在违反评定纪律,影响干扰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六)拒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证书)的;

(八)存在其他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评定组织每年对已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市民政局作出评定决议,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收回被取消或降级的评定等级牌匾,拒不退回的,由民政公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局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市民政局加强四、五级养老机构的督导检查,区民政局加强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检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检查数据可依托市“津牌养老”智慧平台与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共享互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承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所需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等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附件1

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登记属性

事业 □民办非企业 □企业 □其他(公建民营)

机构地址


邮编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备注


机构床位总数_______,目前入住老人人数: 其中:

重度失能老人人数:中度失能老人人数:

轻度失能老人人数:能力完好老人人数:

登记注册时间: 年 月

许可(备案)时间:年 月

在申请评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消防及食品安全等事故?

否 □是,如选择“是”,请简述有关情况:



根据我机构自评的情况,现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等级为:_____

承诺:

我机构遵守《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不存在第二十二条中的情形,积极支持和配合等级评定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区民政局意见:

¨同意推荐该机构参与天津市养老机构级评定。

¨不同意推荐该机构参与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理由如下: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样式)


我机构认真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实施指南(2023)进行自评,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工作人员信息及培训情况、管理流程、组织机构和所获荣誉、奖项等)

我机构位于XX(详细地址),XXXXXX日在XXX民政局(工商局/编办/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XXXXXX日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XXXXXX日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资金XX,法定代表人XX,目前拥有床位XX张,入住XX老人(其中重度失能XX人、中度失能XX人、轻度失能XX人、自理老人XX人)。现有管理人员XX名,护理人员XX名,其他人员XX名(内设医疗机构的注明人员构成)

二、自评情况

(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逐项评分,简要说明评分依据,汇总得分情况,提出申报等级。)

(一)环境(总分120分,自评XX分)

我机构交通便捷度自评XX分,周边服务设施自评XX分,公共信息图形图标自评XX分,院内无障碍自评XX分,室内温度自评XX分,室内光照自评XX分,室内噪声自评XX分,绿化自评XX分,共计XX分。

(二)设施设备(总分130分,自评XX分)

我机构居室自评XX分,卫生间、洗浴空间自评XX分,就餐空间(含厨房)自评XX分,洗涤空间自评XX分,接待空间(含门厅)自评XX分,活动场所自评XX分,储物间(含库房)自评XX分,医疗卫生用房自评XX分,停车区域自评XX分,评估空间自评XX分,康复空间自评XX分,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空间(含管理服务用房及设施)自评XX分,共计XX分。

(三)运营管理(总分150分,自评XX分)

我机构行政办公管理自评XX分,人力资源管理XX分,服务管理XX分,财务管理XX分,安全管理XX分,后勤管理XX分,评价与改进XX分,共计XX分。

(四)服务(总分600分,自评XX分)

我机构出入院服务自评XX分,生活照料服务自评XX分,膳食服务自评XX分,清洁卫生服务自评XX分,洗涤服务自评XX分,医疗护理服务自评XX分,文化娱乐服务自评XX分,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自评XX分,安宁服务自评XX分,委托服务自评XX分,康复服务自评XX分,教育服务自评XX分,居家上门服务自评XX分,共计XX分。

自评总分共计XX分,达到X级养老机构达标线,特申请评定X级养老机构,自评得分表附后。

三、存在问题

通过自评,发现我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环境方面

(二)设施设备方面

(三)运营管理方面

(四)服务方面

针对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经院务会认真研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整改,加大投入,明确专人负责和完成时限,确保如期达到X级标准。




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2024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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