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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跨省通办”:小红本儿,少跑腿儿
来源:公众号 和美南开 时间:2023-06-25 16:47:40


民政部近日对外公布,在21个省(区、市)试点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其中包括天津。昨日,就如何落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市民政局出台《天津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我市所有婚姻登记部门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一起来了解一下:



这些行政法规调整实施

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试点期间如何办理登记?

试点期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天津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天津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市户籍的,仍按我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政策执行。



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这些业务暂不受理!

1.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2.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3.天津市户籍人员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登记处办理,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方案全文


天津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贯彻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强基础、上位次、更精准、更暖心”十二字工作目标,稳妥有序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试点期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天津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天津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市户籍的,仍按我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政策执行。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四)不受理范围

1.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2.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3.天津市户籍人员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登记处办理,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民政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福利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区民政部门要确保登记业务办理窗口均已配备具有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等功能的智能外接设备,且设备运转正常。做好婚姻登记系统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及时更正已补录数据中的错误信息、及时补录缺失数据,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完整度和准确性。大力推动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工作,实现所有现存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切实提高婚姻登记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倡导预约登记,合理安排预约放号与现场办理数量,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的登记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提升服务能力。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基础上,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和鼓励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网红打卡地”,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大厅政务公开、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等相关内容,确保婚姻登记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符合“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对“跨省通办”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详细解读,帮助群众清晰了解政策内容,准确掌握“跨省通办”后婚姻登记的受理条件和所需材料等具体情况;要时刻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国务院和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2021年,我市实现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即本市户籍人员可自主选择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升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我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重点解决内地非天津户籍婚姻当事人(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在津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

我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期限是多久?

我市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正式实施后,政策有何变化?

试点期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天津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天津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当事人双方均非天津户籍,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在试点期间,除结婚、离婚可以通办外,补领婚姻登记证是否也纳入“跨省通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要求,此次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条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此次“跨省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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