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南(十)
十、生产经营篇
(一)科技
1.如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设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窗口,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后,可持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3份、技术合同技术收入核定表3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方承诺书1份以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于工作日工作时间至6号服务窗口进行登记。
咨询电话:022-87028855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哪些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减免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级科技政策享受(如申报天津科技奖、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交易后补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均有一定政策支持。
负责单位: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23,咨询电话:8787586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的享受对象有哪些,补助金额有多少?
(1)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
采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概念验证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单项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概念验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2)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从基础条件、服务效果、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考核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23,咨询电话:87875863
政策依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3〕3号)
4.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的支持措施?
《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7月,如有申报需求可联系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01),咨询电话:87875858。
5.大学科技园可享受哪些财政支持?
依据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依据科技部、教育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本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财政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发展。
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申报需求可联系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01),咨询电话:87875858。
(二)非清真食品经营
1.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等各类许可证及备案等?
应向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87773616)或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见下表南开区各个市场监管所地址及电话)。
市场监管所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鼓楼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城厢西路366号2楼 |
27561889 |
广开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青年路309号(格调春天商业街左侧) |
27461691 |
兴南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南开二马路45内53号 |
27250676 |
长虹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黄河道398号 |
27695661 |
华苑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华锦路35号214 |
23731007 |
王顶堤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楚雄道与淦江路交叉口北100米 |
27876657 |
嘉陵道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禧顺花园12号楼底商 |
27695587 |
学府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7号楼旁 |
27492343 |
水上公园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体育中心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向阳路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三区1栋10号5楼 |
27519950 |
万兴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灵隐道89号 |
27481072 |
2.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的应用范围?
(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市市场监管委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2)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3)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二是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三是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已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是本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评审公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查询);三是《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
政策依据:《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4.哪些企业需要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含利用自动设备)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盐批发”。
5.企业需向哪个部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及单独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业务的企业类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6.企业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途径?
(1)线上办理途径。备案人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进行首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事项办理。
①新设立的经营主体备案
经营者可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②已登记注册经营主体备案
a.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b.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途径。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信息采集表》,由备案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7.哪类经营者需要取得小餐饮许可?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20m2、经营规模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小餐饮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区域面积不小于6m2。应当设置专间的,面积不小于4m2。
小餐饮包括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
8.如何取得小餐饮许可?
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小餐饮许可,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1)小餐饮许可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5)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9.哪类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按照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等规定,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车(亭)摊贩。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在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摊贩管理。
10.如何申请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办理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1)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3)餐车(亭)摊贩应当提供餐车(亭)的照片和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摆放区域的证明。
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11.什么情况下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在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销售食用农产品;(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3)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4)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5)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流程?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已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体现的无需单独提供)。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政策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1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需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市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外省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在本市实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登记表》。
1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备案号。
政策依据:《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需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16.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政策依据:《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三)清真食品经营
1.申请清真食品备案向哪个部门提出?
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2.为什么要进行清真食品备案?
这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
3.不办理清真食品备案对生产经营有何影响?
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4.办理清真食品备案对生产经营者有何益处?
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市场主体,颁发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授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定资质。
5.清真食品该如何界定?
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6.清真食品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含动物肉类、乳类、油脂及其衍生物成分的食品,不在清真食品备案范围,不应冠以“清真”字样。
7.在哪里能够了解清真食品备案具体操作?
(1)登录http://mzzj.tj.gov.cn/(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进入“清真食品”栏目;
(2)电话咨询所在区的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8.清真食品备案收费吗?
包括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铜牌)在内,清真食品备案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四)医疗健康
1.诊所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1)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2.诊所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6)诊所规章制度;(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3.诊所备案的办理途径?
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办结后,告知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材料去领取《诊所备案凭证》。
南开区卫健委,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座701、707,咨询电话:87876013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五)外资外贸
2025我市外贸发展促进政策将于近期更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在《指南》中进行更新。
(六)文化旅游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
(1)旅行社可通过购买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支付旅游服务质量赔偿金,或代为垫付旅游者紧急救助的费用的保证保险。
(2)质保金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被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或与投保人具有事实旅游服务关系的旅游者或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保险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以一年为期,也可以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旅行社继续投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应于保单到期前3个工作日办理保险续保手续,保险机构对于不续保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告知文化和旅游局。
(3)在天津市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自愿选择使用质保金保险或原质保金政策(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4)选择使用质保金保险的旅行社,须选择自愿遵守《天津市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已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质保金保险产品并且签署《承保机构服务承诺书》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5)旅行社投保的质保金保险金额应与现金交纳质保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政策依据:《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8787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