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南(十)
十、生产经营篇
(一)科技
128.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可获得哪些支持?
对连续12个月内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领军项目资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领军项目资助;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129.申报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a.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8年以内(但不含申报评价当年注册的企业,按截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b.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c.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d.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5.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8.企业曾单笔获得一家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万元(含)以上;9.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130.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瞪羚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a.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b.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c.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d.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①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②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0人,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③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④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⑤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企业曾获得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131.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a.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b.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c.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d.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e.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f.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
132.如何申报成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
(1)企业可对照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服务系统(https://i.tten.cn/zffw/cydllj/)注册登记,分别在线填报《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表》。
(2)南开区科技局将对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科技领军和科技领军培育评价的企业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审核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并将上述企业分别纳入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4)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
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01,咨询电话:87875858
政策依据:《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133.哪些企业可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1)补助对象和条件。一是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二是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三是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是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2)补助原则。一是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二是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指标综合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综合排序,择优补助。三是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134.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具体补助标准是什么?
(1)补助依据。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市税务局提供。
(2)补助标准。一是基础补助额。①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②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③“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④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二是增量补助额。①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②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三是最终补助额。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5.企业如何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受理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时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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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4)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排序,自动生成拟择优补助的企业名单。
(5)公示结果。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数额。
(6)批复立项。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7)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拨付。
(8)企业获得研发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9)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各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综合经济贡献等数据,并对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虚报上述数据、涉嫌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10)绩效管理。按照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政策依据:《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136.孵化器可享受哪些政策?
(1)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2)科技部定期对国家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我市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
137.哪些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1年以上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二是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三是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四是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五是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六是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138.如何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2)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书面报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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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139.市级众创空间可享受哪些政策?
市科技局加强市级众创空间考核激励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备案满一年的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后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140.哪些企业可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一年以上;二是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且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备案时后续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三是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等,保证新项目的不断入驻和众创空间的动态流转,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四是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有紧密的合作,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入驻团队或企业;五是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每10个创业团队或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并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六是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经常性开展政策宣讲、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七是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141.如何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通过“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在线提交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科技局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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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142.哪些企业可申领科技创新券?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三是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四是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143.如何申请并兑现科技创新券?
(1)创新券采取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同一周期内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最低补贴金额为1000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2)企业申请创新券时,需登录科服网(www.tten.cn),使用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办理填写申请信息,南开区科技局进行初审,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和金额,由专业机构复核确认。经确认发放的创新券方可在服务完成后申请兑现。
(3)创新券兑现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企业应在兑现受理截止日前填报提交兑现材料。企业兑现申请由南开区科技局初审推荐、专业机构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项目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兑现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的兑现名单和金额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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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144.产业技术研究院可享受哪些政策?
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企业孵化以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的绩效进行评价,择优给予支持,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股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145.哪些企业可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
a.独立法人组织。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b.完善的体制机制:(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c.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d.申请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e.应具备的研发条件:(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3)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f.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申请单位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70%以上,且近两年新增注册在天津市的衍生企业数量达到2家(含)以上。
g.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6.如何申请产研院?
(1)申请。市科委发布征集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材料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委。
(3)评审。市科委制定认定标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公示及认定。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通过,颁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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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47.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对象包括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是指利用自有资金,以及来自于企业、投资机构及技术转移机构等的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基金),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项目的我市高校院所(含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的,围绕我市“1+3+4”主导产业,建立概念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商业评价、技术转移、商业化开发、中试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概念验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148.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金额是多少?
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实行择优补助制,先考核、后补助,具体如下:
a.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利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概念验证资金(基金)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单项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b.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从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建立概念验证平台并开展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49.技术交易后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技术交易后补助对象为技术出让单位和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出让单位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法人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形成“1+4”培育模式,重点支持以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为核心,涵盖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等四类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
150.技术交易后补助金额是多少?
(1)技术出让单位实行梯度补助制。上一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基础补助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亿元,额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单个单位补助额度上限为50万元。对我市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可适当调整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基数。
(2)技术转移机构。a.市级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实行考核补助制。完成年度运营任务、通过考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展厅维护与升级。四类技术转移机构补助金额具体如下:b.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择优补助制。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的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c.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梯度补助制。该类机构补助额度与所在区技术合同额挂钩。市科技局对各区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合同绝对值、占GDP比重、增速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区,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第1—6名补助额度分别为200万元、9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7—11名补助额度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其余名次补助额度为15万元。各区科技局自主确定并推荐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领取补助,市科技局不再对推荐的机构进行考核。
151.如何申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补助资金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受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补助。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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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152.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的支持措施?
(1)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就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
(2)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3)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
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153.哪些企业可申请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
a.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须在本市;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b.被投企业应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是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二是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三是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四是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五是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六是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专项投资优先投资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列入本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企业。c.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称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154.如何申报专项投资?
(1)申请推荐。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或产品创新性、团队技术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分析和发展规划、融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推荐函应包括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申请专项投资支持的必要性、对本市产业补充提升作用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提出落地安排;
(2)受理论证。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深入了解项目情况,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3)部门联审。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对投资方案开展部门联审,提出联审意见;
(4)投资决策。管委会听取管理机构汇报,内容包括推荐意见、论证意见、联审意见,开展投资决策;
(5)实施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作出的投资决策意见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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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5.大学科技园可享受哪些财政支持?
(1)依据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2)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依据科技部、教育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本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3)财政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发展。
156.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a.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b.以高校为主导,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原则上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c.在高校校园所在区,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设或整合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或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d.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e.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专业化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f.应配备自有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入驻,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平台,至少有2个以上成功的投资服务案例。g.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h.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i.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j.纳入高校和所在区发展规划,已建立与所在区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57.在孵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a.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b.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c.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d.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e.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158.如何申报大学科技园?
(1)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须满足认定条件,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a.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b.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c.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d.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2)申请程序: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市科技局和市教委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其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合法。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公布认定结果。
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01,咨询电话:87875858
政策依据:《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非清真食品经营
159.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等各类许可证及备案等?
应向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87773616)或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见下表南开区各个市场监管所地址及电话)。
市场监管所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鼓楼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城厢西路366号2楼 |
27561889 |
广开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青年路309号(格调春天商业街左侧) |
27461691 |
兴南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南开二马路45内53号 |
27250676 |
长虹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黄河道398号 |
27695661 |
华苑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华锦路35号214 |
23731007 |
王顶堤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楚雄道与淦江路交叉口北100米 |
27876657 |
嘉陵道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禧顺花园12号楼底商 |
27695587 |
学府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7号楼旁 |
27492343 |
水上公园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体育中心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向阳路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三区1栋10号5楼 |
27519950 |
万兴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灵隐道89号 |
27481072 |
160.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的应用范围?
(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市市场监管委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2)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3)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16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二是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三是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已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是本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评审公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查询);三是《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
政策依据:《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162.哪些企业需要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163.企业需向哪个部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申请;无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164.企业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途径?
(1)线上办理。a.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移动端“津心办APP”-市市场监管委旗舰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b.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政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165.哪类经营者需要申请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流动食品经营者。
166.如何申请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三是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四是早餐车(亭)摊贩应当提供早餐车(亭)的照片和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摆放区域的证明。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67.什么情况下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a.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b.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c.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d.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e.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68.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流程?
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提交以下材料:a.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b.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另行提供);c.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d.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咨询电话、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上一级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政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169.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需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市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170.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二是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四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号。
政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订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71.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需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咨询电话等内容。
172.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政策依据:《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三)清真食品经营
173.申请清真食品备案向哪个部门提出?
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174.为什么要进行清真食品备案?
这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
175.不办理清真食品备案对生产经营有何影响?
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176.办理清真食品备案对生产经营者有何益处?
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市场主体,颁发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授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定资质。
177.清真食品该如何界定?
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178.清真食品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含动物肉类、乳类、油脂及其衍生物成分的食品,不在清真食品备案范围,不应冠以“清真”字样。
179.在哪里能够了解清真食品备案具体操作?
(1)登录http://mzzj.tj.gov.cn/(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进入“清真食品”栏目;
(2)电话咨询所在区的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180.清真食品备案收费吗?
包括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铜牌)在内,清真食品备案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四)医疗健康
181.诊所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182.诊所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183.诊所备案的办理途径?
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办结后,告知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材料去领取《诊所备案凭证》。
南开区卫健委,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座701、707,咨询电话:87876013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五)外资外贸
184.对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1)对企业参加列入《2023年境内国际性展会推荐目录》的展会展位费给予支持。
(2)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多支持2个标准展位或18平方米,对“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参展的支持比例不超过70%,其余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50%。
(3)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不足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对展位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或光地,支持金额按照每平方米的展位价格进行核算。
(4)每家企业全年支持上限不超过3万元。
185.哪些企业可申请支持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3)上一年度企业有进出口实绩(以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186.申报支持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的具体材料是?
(1)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购买展位的合同或协议(需包含展位面积及金额);
(4)付款凭证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需现场核验原件,验后当场退回);
(5)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需现场核验原件,验后当场退回);
(6)展位全景照片,须包含展位内外景整体情况、楣板和展品等信息;
(7)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详见附件2);
(8)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187.申报支持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的具体流程?
请于当年及时关注市商务局官网(https://shangwuju.tj.gov.cn/)发布的最新通知。
南开区商务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南开区市民服务中心E座6F;咨询电话:87875612
政策依据:《市商务局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境内国际性展会的通知》
188.哪些企业可申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189.对企业申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支持范围?
(1)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五个项目予以支持。
(2)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保留到百位(向下取整)。
(3) 对2022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包括上述五个项目合计,下同)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贸易型企业不予支持,若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或同属一个法人,则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对于2022年和2023年新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照2023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确定支持上限)。
(4)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同一企业设定合理支持年限的有关要求,对于已申报2021年度和2022年度本项目且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如2023年仍无海关进出口实绩,则不予支持。
190.申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具体流程?
请于当年及时关注市商务局官网(https://shangwuju.tj.gov.cn/)发布的最新通知。
南开区商务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南开区市民服务中心E座6F;咨询电话:87875612
政策依据:《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91.对企业申报进口项目的支持范围?
(1) 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中的商品,对其核定进口金额按一定支持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申报单位开拓“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市场进口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2)按照进口商品分类,同一申报单位进口的不同类别商品单独核算进口额和支持资金。每个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3)申报项目进口时间、贸易方式、贸易国、商品税号、进口金额、币制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准。
192.哪些企业可申报进口项目?
(1)申报单位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报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内收货人。
193.申报进口项目的具体流程?
请于当年及时关注市商务局官网(https://shangwuju.tj.gov.cn/)发布的最新通知。
南开区商务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南开区市民服务中心E座6F;咨询电话:87875612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天津市支持进口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文化旅游
194.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2)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3)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195.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
(1)旅行社可通过购买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支付旅游服务质量赔偿金,或代为垫付旅游者紧急救助的费用的保证保险。
(2)质保金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被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或与投保人具有事实旅游服务关系的旅游者或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保险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以一年为期,也可以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旅行社继续投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应于保单到期前3个工作日办理保险续保手续,保险机构对于不续保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告知文化和旅游局。
(3)在天津市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自愿选择使用质保金保险或原质保金政策(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4)选择使用质保金保险的旅行社,须选择自愿遵守《天津市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已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质保金保险产品并且签署《承保机构服务承诺书》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5)旅行社投保的质保金保险金额应与现金交纳质保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政策依据:《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8787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