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09月26日 星期日
南开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南(九)
来源: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时间:2024-01-16 11:41:58

南开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南(

九、促进市场竞争篇

(一)知识产权保护

118.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87726106

119.专项资金用于哪些知识产权项目?

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建设“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用于: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风险防控、维权保险等援助服务;支持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专利纠纷调解裁决体系建设和工作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区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等。

2)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培育工作;支持国外专利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质量发展等。

3)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运营中心、特色小镇等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导航、成果对接、军民融合等产业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4)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业监管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培训基地、知识产权学科等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监管等工作。

5)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目。做好知识产权宣传、规划及基础保障工作,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舆情监测;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及规划编制等工作;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支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化系统运维等保障工作。

6)重点任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

120.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项目可以获得哪些奖励?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单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支持金额当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中国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

121.政府采购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南开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3690956

122.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倾斜?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12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区级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20号)规定,认真做好采购项目意向公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各级采购人在年底前搞好自查工作,查找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指导,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

2)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管理

区级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

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区级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推进我区“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政策依据:《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24.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1)严控保证金收取种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2)建立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当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核对清理,妥善保管和退换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采购人监督,并做好保证金资料移交、留存和归档工作。

3)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收取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同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

4)细化缴纳比例和时限要求。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且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5)规范保证金退还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依法依规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加强保证金退还管理,规范保证金退还流程,不得延迟退付保证金,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占压或变相占压供应商合同尾款。除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6)规范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相关情况,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天津市南开区国库,不得擅自扣留、退还。

政策依据:《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25.政府采购哪些项目适用信用承诺?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参加南开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a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b委托南开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

(二)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供应商在参加南开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

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纪律。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b.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c.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已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a.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b.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咨询电话:27302045(财政局)

政策依据:《关于南开区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南财服【20231号)

(三)招标投标

126.政府鼓励哪些情况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127.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可分为几个等级?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企业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级为“A”;企业得分在700分(含)-8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企业得分在600分(含)-7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企业得分在500分(含)-6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企业得分在500分(不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为“E”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责部门: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27477889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建设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