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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3-06-25 15:42:39


天津市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序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南开区金融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在本区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采取应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工作。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南开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1.4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市区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2)明确职责、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根据属地、属事责任,明确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发挥专业优势,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强风险预警,实现对风险苗头的早发现和早处置

3)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减少损失。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处非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金融局、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公安南开分局、区财政局、区处非办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配合市领导小组和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5)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6)承办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领导小组下设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9)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局: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办(区外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3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4)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5)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6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准备相应物资设备保障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7)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8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9)区信访办: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参与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召集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

10)公安南开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1)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需要市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报请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2)区处非办:对非法集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2.4 各街道职责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区领导小组工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和金融行业机构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维护本街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区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监测,并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金融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4.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初报是对突发事件接报研判后,在规定时限内第一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其行业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四级响应。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区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等区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区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处非办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稳组: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参加。区委网信办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协调信息管理部门通信保障;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设备;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划拨。

6)专家咨询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必要时请市金融局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 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南开分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外办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在市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区发改委负责急需物资的协调。

5.2 经费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

5.3 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1)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区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2)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3)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5)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6)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7)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上位预案的修订,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金融局承担。

6.2.3 预案备案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6.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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