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南商务发〔2023〕23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围绕区委“一三二一”工作思路,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5号)、《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商市场〔2020〕10号)要求,结合我区夜间经济发展情况,现修订《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规范经营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立足“创新南开”定位,充分发挥我区商、旅、文、体资源优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原则,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打造“夜南开”消费品牌,逐步形成业态多元、独具特色、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新格局,为消费市场繁荣繁华注入新动力。
二、管理权限
立足我区夜间经济发展实际,将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划分为区级和社区级“两级”街区,实行分类管理。
(一)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通过“白+黑”、“内+外”的方式打造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或使用场地经安全评估,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商铺数量达到50家以上,集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多种业态,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运营经验的企业运营管理的夜间经济街区。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推动,属地街道及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社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经属地街道研究认定,满足周边居民需求的夜间经济街区。由属地街道牵头组织推动。
规范管理
(一)领导机构
发挥“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南开消防救援支队、交警南开支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牵头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街道做好社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管理工作。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城管委:负责规范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及周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处置等监管工作;负责街区相关燃气企业监管,对街区相关非法擅自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负责联系相关企业及时安全处置罚没燃气罐;对燃气用户开展设施检查和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前安全检查。指导运营方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文化演艺活动的日常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日常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
交警南开支队:负责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周边交通秩序、停车的监督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区域内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日常管理。负责社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开展街区日常管理。
(二)工作机制
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实行联席审议备案制度。
1、企业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经营前,需向牵头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1)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表;
(2)经营方案(包含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四至范围、商户数量、摊位规划、经营品类等内容);
(3)相关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包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反恐、人流密集措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工作分工等)。
2、部门联席审议
牵头单位受理企业材料后,召集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3、办理营业执照
联席审议同意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资格后,经营主体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在原有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范围。
同时,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内从事现场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需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限时限地经营。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其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内食品经营者加强管理、建立档案、签订协议。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内商户需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后方可营业。一旦经营者退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经营,应当督促其进行《食品摊贩备案证》注销登记。
4、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经营主体的开办申请、联席会议纪要、经营证照等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并备案,备案完成后,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方可开业运营。
四、经营主体责任
经营主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电路、燃气排查工作。
经营主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对场内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服务。
经营主体应设置管理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职人员,建立经营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到位,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对场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对场内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各职能部门在聚集区内依法执行公务给予有效协助。
经营主体应设立警务工作站或治安值班室,有视频监控装置和监控室并实行24小时监控;配备专职保安队伍,执行治安、守护、巡逻、交通秩序维护、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等任务。
经营主体应有与经营场所规模相匹配的保洁队伍,设置环境卫生责任岗位,合理设置垃圾分类箱、垃圾站等处理设施并做到垃圾分类和聚集区清洁、无污渍、无杂物。
经营场所应具备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功能,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污、排水、交通、停车等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商业、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规定。落实相应的防控设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到有效防控。
五、商户经营责任
(一)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道、停车道、绿化带等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严禁私搭乱建、建设违法建筑;
(二)主动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服从管理,不损坏各类设施设备,不影响临近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经营过程中做好自身卫生保洁,严禁污物乱倒、杂物乱堆,经营结束后做到摊收场净;
(四)广告设置形式要与街区主题吻合,内容健康,形象完好、整洁、醒目、美观;
(五)经营户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30日南开区商务局、公安南开分局、南开区城管委、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规范经营管理办法》(南商务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表(区级)
2.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表(社区级)
南开区商务局 公安南开分局
南开区城市管理委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
87875603 南开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表(区级)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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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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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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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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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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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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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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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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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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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规 模 |
主街区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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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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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商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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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摊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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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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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日客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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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态 结 构 |
业态种类及数量、占比 |
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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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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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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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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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区环 境 |
是否有 牌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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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引导图或电子导视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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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内商亭、移动 摊车是否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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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地面 是否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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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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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是否 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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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套 设 施 |
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等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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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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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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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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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区管 理 |
专职管理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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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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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探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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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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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备案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备案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南开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备案表(社区级)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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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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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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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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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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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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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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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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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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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规 模 |
主街区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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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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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商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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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摊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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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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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日客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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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态 结 构 |
业态种类及数量、占比 |
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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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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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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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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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区环 境 |
是否有 牌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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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引导图或电子导视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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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内商亭、移动 摊车是否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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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地面 是否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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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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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是否 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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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套 设 施 |
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等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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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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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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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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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区管 理 |
专职管理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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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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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探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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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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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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