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开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
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南法〔2022〕43号
各部门:
《南开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8月11日院党组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
南开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市、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开区政法机关关于落实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对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围绕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立足司法职能,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升涉中小微企业案件质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我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严厉打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依法追缴并及时发还中小微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责任部门:刑庭)
(二)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的民事司法保护机制。妥善审理疫情期间涉中小微企业有关案件,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提高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司法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开庭、要素式审判等便民利民举措,加快中小微企业权利实现过程,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中小微企业滥诉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有效防止中小微企业受到滥诉行为侵害。(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审管办)
(三)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行政司法保护机制。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中小微企业行政案件,依法支持、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中小微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局、税务、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加强协调联动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合作机制,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作用,依法支持政府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出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促进优势互补,不断提升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协同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水平。(责任部门:行政庭)
(四)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规范执行机制。依托我区司法裁判执行联动中心,开展“执行效率年”活动,用足用好各种执行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失信企业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对于中小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中小微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切实盘活中小微企业资产。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切实为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节省评估费用。发挥网络司法拍卖溢价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责任部门:执行局)
(五)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立审执联动机制。开辟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兼顾和街接机制,通过跨部门、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建立关联案件、类型化案件的“首案负责制”,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形成全院参与、全员发力的良好局面,推动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责任部门:刑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
(六)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审慎保全机制。依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力度,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慎重冻结企业基本结算账户,对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尽可能实行活封活扣,使其能够物尽其用。对于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替换的,综合考虑替换财产及保全财物价值等因素,依法变更、解除保全措施。注重保调对接,引导当事人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在裁判生效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及时解封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避免长期保全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
(七)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诉讼服务机制。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移动微法院等多种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大力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交纳诉讼费用,鉴定、保全、送达等辅助事项在窗口集约办理,方便中小微企业依法及时行使诉权。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责任部门:立案庭)
(八)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多元解纷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纠纷,积极联合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共同调处纠纷。发挥好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强化解纷机制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尽可能快速解决涉中小微企业争议纠纷。(责任部门:立案庭)
(九)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普法宣传机制。深度融入我区市域社会治理大格局,持续深化我院“五个一”工作机制建设,重点围绕买卖合同、劳动争议、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典型案件,主动到企业园区或所在街道、社区开展以案释法,为企业提供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治讲座等活动,为企业量身订制“法治宣传”活动方案,助力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提升依法经营能力。适时发布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宣传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工作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助力形成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审管办)
(十)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沟通联络机制。面向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座谈、讲座、走访、研讨等活动,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特点,针对案件审判执行中发现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组织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提示风险,堵塞漏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审管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要坚决扛起营商环境建设领导责任,定期听取营商环境建设及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汇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本部门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各项任务要求,务求工作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发挥院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树牢“一盘棋”思想,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围绕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优化评价指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获得感。
(三)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营商环境有关政策举措,深入挖掘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涉企案件整体质效。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方式加大对营商环境工作宣传力度,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