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
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202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登记告知书模板(见附件),补充地方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号码,以省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名义印制,并由地方各级普查机构通过有效方式送达普查对象。
二、需告知的普查对象为辖区内统计机构负责普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告知工作具体时间。
附件:1.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面向一套表单位)
2.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面向非一套表单位)
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面向个体经营户)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