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高度重视直达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及时分配资金和下达预算,按照“直达资金单独标识、贯穿全程”的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标定直达资金标识,批复时“单独发文、单独批复”,加强日常资金监管,切实发挥直达基层、惠企利民作用。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2024年1-12月预算安排情况
截至12月31日,下达我区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03,758.94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42,941.07万元,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46,295.79万元,上年结转直达资金14,522.08万元。
1.我区收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42,941.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35.60万元;
(2)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63.40万元;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68.00万元;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124.45万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285.40万元;
(6)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09.00万元;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982.00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983.10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2,437.30万元;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2,659.00万元;
(1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3,507.12万元;
(1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3,675.40万元;
(1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4,148.80万元;
(14)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5,574.50万元;
(15)就业补助资金6,691.00万元;
(16)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9,414.00万元;
(17)其他项目资金1,783.00万元。
2.我区收到并安排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46,295.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95.99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165.29万元;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14.90万元;
(4)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320.60万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1,228.00万元;
(6)就业补助资金1,509.00万元;
(7)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2,359.45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2,867.95万元;
(9)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3,951.29万元;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8,159.10万元;
(1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5,967.54万元;
(1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7,189.68万元;
(13)其他项目资金767.00万元。
3.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14,522.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4.20万元;
(2)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5.34万元;
(3)学生资助补助经费5.89万元;
(4)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50.08万元;
(5)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55.47万元;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566.86万元;
(7)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48.60万元;
(8)就业补助资金1,601.87万元;
(9)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406.40万元;
(10)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7,477.37万元。
(二)2024年1-12月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12月31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03,758.94万元,支出90,442.53万元, 支出进度87%。支出项目主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等。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加大直达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直达基层、惠企利民的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发挥直达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