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高度重视直达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及时分配资金和下达预算,按照“直达资金单独标识、贯穿全程”的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标定直达资金标识,批复时“单独发文、单独批复”。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2023年1-3月直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截至3月31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79,019.64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54,341.61万元,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16,625.6万元,上年结转直达资金8,052.43万元。
1.我区收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54,341.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31.1万元;
(2)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62.6万元;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63万元;
(4)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86.85万元;
(5)学生资助补助经费116.8万元;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279万元;
(7)医疗救助补助资金623万元;
(8)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753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842万元;
(10)优抚对象补助经费961.7万元;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2,337万元;
(1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832.36万元;
(1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3,011.6万元;
(1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308.6万元;
(15)就业补助资金4,917万元;
(16)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6,765万元;
(17)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27,351万元。
2.我区收到并安排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16,62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17.7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75.5万元;
(3)就业补助资金94万元;
(4)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72.7万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795.9万元;
(6)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3,007.9万元;
(7)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161.9万元。
3.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8,052.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0.37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2.47万元;
(3)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2.79万元;
(4)就业补助资金15.39万元;
(5)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40.34万元;
(6)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0.01万元;
(7)其他减税降费资金转移支付79.19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33.02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68.8万元;
(10)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支持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等专项资金3,428万元;
(1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612.05万元。
(二)2023年1-3月直达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3月31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79,019.64万元,支出14,813.24万元。支出项目主要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支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支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等。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加大直达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直达基层、惠企利民的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发挥直达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