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内容相当广泛。这里的“各方面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个方面,以及党、政、军、民、工、农、商、学各行各业。概括起来讲,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方面的问题。立法问题既可以提出议案,也可提出建议,如就法律、法规的某个条款的修订提出建议。
二是人大工作。对有关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包括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是监督问题,对“一府一委两院”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提出批评、意见。
四是重大事项。如对于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工程项目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是“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六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如环境污染、惩治腐败、民生保障、产品质量问题等。
七是开展代表活动发现的问题。如在专题调研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如安全生产问题、社会治安管理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等。
八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问题。
九是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答复不满意或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等问题。
十是代表所关心的其他方面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