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天津市南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区长,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室、工委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组织。
第七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当次宪法宣誓仪式的,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部门承办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必须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每年末将宣誓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其任命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等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部门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任命的科长、副科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部门指导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