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9日天津市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天津市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霍志刚同志辞去天津市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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