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五)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八)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九)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