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区委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财政、金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金融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参与拟订本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三)贯彻落实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贯彻落实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牵头组织财政、金融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贯彻执行有关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监督评估制度。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核批复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各领域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拟定相关领域财政管理制度,并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会计。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发行政府债券,承担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加强对所配合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
(十三)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有关职责。
(十四)配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做好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做好对本区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类组织、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引导和规范。
(十五)拟订本区金融业发展计划、规划,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
(十六)负责推动本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为本区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融资提供服务。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支持招商引资的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