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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天津市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边界噪声超标案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20-03-04 11:22:49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5日,南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楚雄道交口西北侧喜马拉雅阳光100院内进行检查,该单位经营状况正常,西侧地面有五台空调室外机,空调正常开启,现场委托南开区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院内西侧五台地面空调室外机进行边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空调器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我局依法对天津市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认为,超标排放噪声即是环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据此,边界噪声超标即是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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