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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涉嫌未采取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9-06-25 08:59:52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下称明鑫经营部)位于雅安道与密云路辅路交口的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用于存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二、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明鑫经营部未对其用于存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据此,我局依法对明鑫经营部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明鑫经营部用于存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属于向大气无组织排放粉尘(扬尘)及有害物质单位。鉴于该单位配合检查,且积极整改,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明鑫经营部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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