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动能引育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引导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品牌,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市内注册,首次通过认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或部分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为本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诚实守信的咨询服务机构。
二、奖励条件及额度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整体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四)部分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我市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本市注册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所在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五)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常态化申请,各区审核入库、季度汇总报数,市科技局服务监督、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市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统一入库标准,统一编号,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并核发证书。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整体迁入我市,有效期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含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入库。
(六)咨询服务机构
奖励条件:对年服务本市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60家且认定通过率超过90%的本市咨询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咨询服务机构所服务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分类分档对咨询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1亿元以下的按8000元给予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按12000元给予奖励;
2.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1亿元以下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10000元给予奖励。
上述1、2两项奖励合计,每家咨询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申请奖励的咨询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在天津市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社会信用情况良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仅能指定一家机构作为咨询服务机构。
三、市级奖励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励资金的实施工作。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区级奖励资金的实施工作。市级奖励资金拨付程序具体如下:
(一)首次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资金拨付程序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企业复函,及整体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公告,确定拟奖励名单;
2.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实奖励名单,围绕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给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对于暂缓拨付的,暂缓拨付时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再拨付;
3.市科技局收到反馈意见后,确定奖励名单,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将市级奖励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拨付至企业。
(二)咨询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奖励申报的通知,咨询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材料,确定奖励名单与奖励额度;
3.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四、资金监管
(一)对获得资金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获得资金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在三年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相应收回已下达的市级奖励资金,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向企业追回区级奖励资金。
(二)咨询服务机构对所承担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做出承诺。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给予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到期后,视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