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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打包贷款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1-18 08:42: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贷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打包贷款补贴政策的解读,向合作银行打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受理并审核打包贷款补贴申请资料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打包贷款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支持范围是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科技型企业自获奖时间起一年内取得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为1年期及以上,金额不低于4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对纳入打包贷款补贴范围的企业,取得贷款后应及时按规定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公示后,市科委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贴资金。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市科委发布受理通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请打包贷款补贴的企业应向市科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区科技部门公章的申请表;
 
  (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中无法证明为信用贷款的,需提交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市科委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向贷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的真实性,确定符合条件的贷款补贴名单并核定补贴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贴通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打包贷款补贴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纳入打包贷款补贴范围的企业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如企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补贴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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