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
行使依据 |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南开政发[2007]24号文件) |
办理主体 |
1、驻区市属科研院所、中央驻津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可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自身及下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2、区属各委、办、局、街也可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自身及下属单位(包括协税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3、对确属无主管的,可直接报送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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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区属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
3、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项目一般要求经济效益以年度留区税收计不低于30万元,但与此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对于社会效益显著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也在推荐范围内。
注:已经获得国家、省(市)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范围的,不再申报南开区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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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推荐表 |
办理地点 |
科研西路8号 |
联系电话 |
022-87891961;022-27585397 |
办理流程 |
1、区科委根据推荐奖励的科学技术项目情况,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南开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经评委会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由区科委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项目评审组进行初评。
3、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认真审议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进行复议。
4、区科委听取评审工作汇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分别报送分管区长和区长审阅,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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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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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便于各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南开政发[2007]24号文件,以下称《奖励办法》)的文件规定,根据《奖励办法》,特制定此规则。
一、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1、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区属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
3、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项目一般要求经济效益以年度留区税收计不低于30万元,但与此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对于社会效益显著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也在推荐范围内。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范围的,不再申报南开区科学技术奖。
二、个人或组织申报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推荐,报送区科委。
1、驻区市属科研院所、中央驻津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可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自身及下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2、区属各委、办、局、街也可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自身及下属单位(包括协税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3、对确属无主管的,可直接报送区科委。
三、区科委根据推荐奖励的科学技术项目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南开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委会由9至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区科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评委会委员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五、评委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项目评审组,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初评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由区科委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项目评审组进行初评。
六、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认真审议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进行复议。复议采取表决形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方能通过。
七、南开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评委会和各学科(专业)项目评审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区科委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区科委。
九、区科委听取评审工作汇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分别报送分管区长和区长审阅,通过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