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确定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促进区域发展。
(三) 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落实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
(四)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管理,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
(五) 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科研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规划,支持关键共性技术、 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 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八) 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 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落实有关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做好高端人才集聚和重点专家联系服务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卨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四)负责组织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申报工作。
(十五)做好中央及市在区科研机构有关业务工作的协调、服务。
(十六)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七)组织推动科技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