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科技创新 科技企业 科技金融 科学普及
  您当前的位置 : 南开区科技局 > 通知公告 正文
【转发】市金融局(文件废止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8-11-01 16:48:08

一、津金融局〔2017〕12号(废止)

  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处非联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鼓励我市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我们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金融局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

  该文件与于2018年6月底失效

二、津金融办〔2014〕15号(废止)

  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金融办〔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接本通知后,尽快明确一个工作部门负责落实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于2014年3月14日前向市金融办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2.天津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反馈表

  2014年3月10日

  该文件与于2018年6月底失效

三、津金监管〔2014〕68号(废止)

  市金融局关于支持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4〕68号

  为积极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优化经营模式,扩大规模实力,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现就支持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贷业务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贷业务

  (一)申请设立网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为国内知名电商或具有大量网上业务的大型企业;规模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具有较为成熟的开展线上小贷业务的网络平台、技术团队、客户群体及风控手段等。

  (二)准入审核中可遵循实质性审核原则。针对电商企业扩张快速,对外投融资、权益性投资比例较高,盈利水平较低等实际情况,在准入审核中可重点关注其实际出资能力及母公司的资金实力。

  (三)支持已开业机构申请开展网贷业务。申请机构发起人除满足上述(一)的条件外,须在上年度监管评级中达到Ⅱ级以上(含)。

  (四)从事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跨区域经营资质。申请跨区域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需满2个月,并由市金融局和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局)进行联合检查及风险评估,经验收合格。有关检查验收和风险评估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审慎监管,严控跨区域网贷业务风险

  (一)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在本辖区内申请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要进行认真审核和风险评估,并出具支持意见函。要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机构开业一年内要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要开发数据接口,实现业务系统及财务系统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的实时对接,及时全面上传其财务及业务数据。跨区域开展网贷业务的机构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实施营运资金第三方托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要确保实际办公地点始终与申报一致,核心管理团队须在天津办公。网贷业务的合同等电子信息要采用打印机定期打印成书面材料,作为档案留存备查。相关信息还要采用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备份。

  (四)完善监管评级指标,强化对网贷和跨区域业务的合规评估。从事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监管评级,且评级结果必须达到Ⅲ级以上(含)。

  2014年9月18日

  该文件与于2018年6月底失效

四、津金监管〔2017〕7号

  市金融局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7〕7号

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信息公开和工作指导,规范机构变更事项审核工作,减少优化申请要件,提高服务工作效率,现将《融资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编报说明》通知如下,请据此准备相关变更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符合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编报说明

  2017年3月24日

  该文件与于2018年6月底失效

五、津金监管〔2017〕3号

  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换领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7〕3号

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为规范做好机构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机构范围

  持有效《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受理机构申请截止时间

  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年度的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机构提出申请(3月1日–3月31日)。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交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监管部门审核(4月1日–5月31日)。市金融局组织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机构注册地金融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做出审核决定。

  (三)换发许可证(6月1日–6月30日)。市金融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四)机构合规整改(7月1日–8月31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未落实监管要求的机构按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后,提交整改材料,市金融局组织检查核实后对整改合格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规整改的机构,市金融局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件

  (一)《关于换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概况:资产负债、公司治理、内控与风险管理、经营团队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情况,客户保证金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有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等。

  (3)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融资类担保及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末在保余额及在保户数、解保情况、担保费率、担保客户行业分布、风险评估及落实产业政策情况等。

  (4)其他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非担保业务情况,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情况。

  (5)公司风险状况,项目逾期、代偿、追偿等情况。

  (6)落实监管要求情况:非现场数据报送、亮证经营、资金托管等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8)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

  (9)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开户银行汇总表及以下附件:

  (1)托管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

  (2)全部非托管银行各月对账单(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融资担保机构高度重视换领《经营许可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翔实规范,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关于换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为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按前述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及背脊须标明《XXX公司换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7日

  该文件与于2018年6月底失效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市民服务中心A座8楼 邮编:300110 办公室电话87875857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