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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南开区是资源丰富的文化旅游区。南开既是历史文化名区,又是北方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在民间工艺方面,形神兼备的“泥人张”彩塑,彩绘逼真的“风筝魏”风筝,玲珑剔透的“ 砖刻刘”砖雕,堪称天津工艺三绝。南开区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文化资源,文物古迹、名人故 居、博物馆、展览馆 等文化旅游景点众多,众多的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闪耀着革命历史和传统民俗之光。南开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历史传统的城区,留下了无数革命者的足迹和革命遗址。有李大钊烈士馆、觉悟社,有一代伟人周恩来青年时代在津革命活动纪念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等。
 
天津市妈祖文化促进会章程(草案)
来源:本站原创 区文化和旅游局 2007-10-0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妈祖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TianJin Mazu Cultural Promoter Association,缩写为TJMCPA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本市从事妈祖文化管理、研究、展示机构和妈祖文化研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妈祖文化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妈祖文化机构、人员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炎黄子孙,弘扬妈祖文化,为传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振兴中华民族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文化局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80号天津市民俗博物馆(天津天后宫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保护与促进妈祖文化,加强妈祖文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妈祖文化品位,发展妈祖文化事业;
(二)加强与各地妈祖文化机构和妈祖文化研究人员的交往与合作,开展各种联谊活动;
(三)开展慈善互助活动;
(四)开展与其他社团的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天津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五)创办协会会刊,为妈祖文化事业进行推广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妈祖文化弘扬事业,愿为弘扬光大妈祖精神作贡献;
(四)属个人会员的,须在妈祖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发起人和在协会成立前提交入会申请书的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个以上会员推荐;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在本会团体会员的管理区域内凭证免费参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利用本会名义进行与本会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因故无法参加活动的应委托人员或提交书面材料参加的除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办法。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各方面素质好;
(二)热心妈祖文化弘扬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正在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局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职权,主持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妈祖文化机构捐赠;其他团体、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对缴纳团体会员费有困难的,应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可适当减免。为鼓励专家专心研究妈祖文化,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资助联谊活动及文化学术活动费用;
(二)会员大会会务费用;
(三)必要的慈善互助和福利开支;
(四)对外妈祖文化交流活动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局和市文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化局及社团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化局和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2006年11月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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