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学告知书
关于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审批
(二)举办者所具备的资格
1.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办学投入资金;
4.有4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2.对审核合格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3.拟定批准文件并呈报领导批示;
4.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5.发布公告;
6.颁发《办学许可证》。
(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经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应当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学校章程。
南开区教育局 成教科 联系电话:2745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