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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来源:南开区粮食办公室|南开区天拖南昌宁南里17号楼下5门 南开区粮食办公室 2005-11-28
南开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0]45号

南开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粮食市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998)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本区内进行粮食加工、批发、零售和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机关、院校(所)、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本区市场销售或用于加工各类制品的面粉,必须是允许在津销售的品牌。
    三、直接销售面粉的生产企业(含外地),应到天津市粮食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在津销售面粉许可证”后,其产品方可在津销售。
   四、粮食加工、批发、零售及面粉制品加工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南开区粮食经营加工准许证》。
    1、新开办的粮食加工、批发企业,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粮食管理局规定的条件须先到南开区政府粮食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市粮食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到区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2、新开办的粮食零售企业、农贸、摊群市场售粮摊点及制作、销售馒头(蒸制品)、切面、大饼等烤烙制品的加工点,在开业前须到南开区政府粮食管理办公室办理《南开区粮食经营加工准许证》,并由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督办。
    3、已开办的粮食零售企业及农贸、摊群市场售粮摊点及制作、销售馒头(蒸制品)、切面、大饼等烤烙制品的加工经营者,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月内补办《南开区粮食经营加工准许证》。
    4、《南开区粮食经营加工准许证》,每年一季度进行年检。
    五、在本区从事粮食经营、面粉制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前要接受粮食政策、摊位规范要求的业前教育。
    六、在本区农贸、摊群市场内,粮食零售、批发及面粉制品加工摊点,要按南开区政府粮食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布的粮食经营、加工摊点规范标准进行规范。
    七、本区内凡有条件(已退路进厅)的农贸市场,要设粮食经营区。其他市场也要逐步实现粮食区域化经营。
    八、凡经营面粉以及用面粉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主动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九、在本区农贸、摊群市场内,经营粮食及加工面粉制品的摊点,要与所在农贸、摊群市场的管理部门签定《面粉出售(加工制品)责任书》,并自觉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内容。 
    十、南开区政府粮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区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防病、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各农贸、摊群市场的管理部门、粮食市场监管员,对所管辖的市场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逾期未办理《南开区粮食经营加工准许证》和《营业执照》的,将其粮食查扣,并限期办理;对出售或使用无《在津销售面粉许可证》品牌面粉的,将面粉予以查扣;对出售或使用假冒伪劣面粉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将其面粉予以查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十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面粉及其制品方面的认识。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予以暴光,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我区粮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0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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