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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南开招商办 2005-11-25
天津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办法

一、申请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主体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三)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特殊行业须具备专业经营资质。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设立境外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外经贸委申请报告

3、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4、境外企业合同或协议(合资合作企业)、章程

5、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项目,企业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7、其他所需材料

(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外经贸委申请报告

3、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4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 )工作条例

5、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

6、其他所需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企业、机构(金融类企业除外)和在非热点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外经贸委。由市外经贸委初审合格,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并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市外经贸委代发批准证书。

(二)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设立企业、机构和在热点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初审合格,征得我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并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热点国家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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