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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8日
根据市商务委下发的津商务贸管【2005】10号文件《关于下放国货复进口备案管理的通知》精神,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国货复进口备案”手续下放到区县外经贸委办理,为进一步做好国货复进口备案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备案范围
国货复进口备案管理工作为非行政许可事项,现无限制要求,只要符合下述条件即可办理:
1、国货复进口是指已运出关(包括进入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境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实质性加工(未改变原产国)情况下,又以有偿方式进口入关。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退换货进口、无偿赠送进口、涉证进口商品不需办理国货复进口备案手续。
3、办理备案对象为在南开区注册的进口经营单位。
二、受理部门
南开区外经贸委外企科,联系电话27280080,传真27280065
地址:南开区二马路25号(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B203室)
三、所需文件
1、国货复进口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代码登记证
6、法人身份证
以上提供材料均为A4纸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归档要求
国货复进口备案表统一编号,并按照档案装订的统一要求及时立卷归档留存。
六、编号原则
前两位为年号后四位为企业办理的顺序号。例如050001(2005年第一号)
附:国货复进口备案表 http://www.nan-kai.com/download/gfb.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