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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环保局执法职权
来源:本站原创 佚名 2007-01-15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六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二款、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八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1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1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7、《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

2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2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25、《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四十二条

(注:本法第三十九条中航空器产生的噪声、铁路机车产生的噪声被列入环保部门处罚权限,与前款所规定此二类噪声分属铁路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内容不一致。)

26、《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27、《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二、违法行为名称

1、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4、未采取“三防”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的。

5、在建设项目中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

6、逾期改燃,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7、新建燃煤锅炉。

8、在城市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物质的。

9、逾期未缴纳排污费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10、未经批准,夜间超时限施工扰民。

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2、超标排污。

13、煤质超标。

14、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5、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16、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2)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共六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7、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10、《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

1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十二条

12、《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

14、《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验收

4、建筑单位夜间施工

5、批准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或拆除

6、缓缴排污费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7)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征收(共两项)

 

  一、行政征收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三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8、《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9、《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0、《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征收事项名称

  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费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8)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四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11、《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2、《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4、《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5、《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

16、《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八条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1、现场检查权。

2、中小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期间,限制或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权。

4、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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