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8、《信访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
1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1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16、《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7、《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1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注:本条与《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不一致)
1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2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管理办法》第八条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条
2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2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5、《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6、《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27、《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8、《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9、《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0、《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1、《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三条
32、《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
(二)主体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主体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