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科委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南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一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书面合同文件和相关附件,对伪造、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1、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及税务违法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确认(二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名称: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南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八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它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二、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1、《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2、《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处理。”
三、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法律依据: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应当做出处理而拒不处理的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五、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第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大中型企业、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七、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八、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揭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和协助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