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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南开区委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发 [2008] 25号)
来源:  2008-06-03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开政发 [2008]  25号


批转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南开区委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南开区委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受理  审批  事项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
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

南开区委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市、区委九届全会精神以及《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3号),不断深化“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企业公众,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是实施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公场所,委托受理机制是落实集中审批的重要环节,旨在构建方便、快捷服务的高效审批管理平台。
  第二条  主要依据:《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量少的行政机关,可委托同级许可中心代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许可中心现场审批办理”。
  第三条  主要职责:许可中心设立对外服务的委托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被委托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咨询以及日常接待,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由许可中心指派素质好、业务精、协调能力强,为企业服务意识强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委托权限: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前的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法律依据、提交要求、办理程序等政务公开内容的告知以及相关申报表格、材料、告知单的发放和归集,办理过程的转报以及许可决定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范围:对部门进驻但由于业务量较少事项未进驻许可中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委托受理。
  第六条  备案制度:委托部门与许可中心签订《委托受理行政许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许可中心、监察室各一份。
  第七条  沟通机制:委托部门与许可中心双方要经常、及时交流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的调整变化情况,保证委托受理窗口对外接待业务的准确性,避免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八条  管理机制:双方须建立委托受理工作管理机制,委托部门须指派专人(两名以上)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办理机制。双方对所有接待事项要按规范要求建档造册,已备核查。
第九条  委托程序:各行政审批单位将审批事项委托许可中心,由许可中心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并通知各行政审批单位责任人来许可中心现场受理,如需要回本单位审核的,由行政审批单位责任人报回,按时限要求审核后将审批决定与许可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在许可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开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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