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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警南开支队拟定的南开区二○○八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南开政办发 [2008] 8号]
来源:  2008-04-2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开政办发 [2008]8号


转发交警南开支队拟定的南开区二○○八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交警南开支队拟定的《南开区二○○八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

附:《南开区2008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安交通控制指标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
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南开区二○○八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按照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我市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2008年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下达如下:

一、基数

1、全区人口总数:1000000人;

2、全区驾驶人总数:188173人。

二、控制指标

1、单位纳管驾驶人在1万人以上的,交通违法控制指标率为1%;

单位纳管驾驶人在1千人以上的,交通违法控制指标率为2%;

单位纳管驾驶人在100人以上的,交通违法控制指标率为3%;

单位纳管驾驶人在100人以下的,交通违法控制指标率为5%;

2、经测算,单位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不足1起的,按1起计算。

3、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大事故及肇事逃逸案件控制指标均未 “0”

4、对于街道办事处和中介服务机构,其所纳管的驾驶人、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均记入该单位年度控制指标。

5、除街道办事处和中介服务机构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按照公有车辆所配备的驾驶人(1部公有车辆须配备1名或多名,1名驾驶人只能配备1部公有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记入该年度控制指标;单位所属驾驶人(除公有车辆所配备的驾驶人)驾驶私家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将不再记入单位年度控制指标。

三、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并已实施,各单位主管领导、法人代表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完善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并做好广泛宣传,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各单位做好内部管理,做到“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

四、说明

1、交通违法行为是指: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除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92、96、97、98、99、100条的交通违法行为。

3、指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各单位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由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分解后另行下达。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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