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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国资委等部门拟定的南开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08-08-1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开政发 [2008]37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国资委等部门拟定的《南开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资产产权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

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

南开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开区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二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产权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清算组有关人员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的目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六条 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需要向区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费。

  三、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或寄存区档案馆,也可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企业代为保管;

  (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五)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合并的,被兼并、合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单独保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区档案馆。

  四、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实行兼并、合并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兼、合并方案,申请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审批材料;兼、合并协议书,公证书;在册职工和退休职工安置方面的明细表、花名册等文件材料。

  (二)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可行性报告、合资合作各方意向书、建议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章程、营业执照、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及有关司法公证材料等。

  (三)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请示与批复、协议、合同、公证书等文件材料。

  (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改制方案、申请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审批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合同书;公司及持股会章程、持股名册;公司及持股会法人登记材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司法公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实行破产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破产申请报告、会议记录、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法院下达的民事和破产终结裁定书、公告及法院确认的有关文件材料等;债权人会议决议、抵押财产协议书、合同、公证书;资产验资、评估报告书;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职工安置及其它有关材料。

  (六)实行转让出售的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转让出售的方案、请示、报告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审批材料;转让出售协议、合同书;职工安置方案、申请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审批材料;职工安置申请书、协议书、公证书、花名册等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开区档案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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