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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受理部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受理条件:
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配套附属设施。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
2 、备案申请人的合法证件;
3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用使用合同》(工程所属单位自己使用的除外);
五、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由一个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平时使用备案。
六、备案程序:
1 、人防工程在使用前,由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送南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2 、南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依照《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登记,并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使用的理由。
3 、需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提前通知申请人。
七、备案时限:
7 个工作日
八、索取备案专用表格方式 :
1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可以到区人防办公室领取,也可登陆天津人防网站下载。网址: www.tjrf.gov.cn 。
2 、《人民防空工程租用使用合同》可以到区工商管理局领取。
九、受理备案地点 : 南开二马路龙凤市场
部门咨询电话:
27280081
部门网址:www.tjrf.gov.cn/nk
附件: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2 、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3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 、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5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
1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2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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