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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为规范投诉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诉人遵守如下规定:
1 、投诉时,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诉前,请首先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请到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2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写名被投诉对象的单位、姓名及职务,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匿名投诉不告知处理结果。
3 、投诉的事实要尽量详实清楚,写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违反哪些法规,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4 、投诉人应尽量采用注册投诉,在本网输入自己注设置的密码即可查询处理结果(投诉提交后一般 15 个工作日后可查询)。
5 、投诉人应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对南开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和由政府任命或由政府财政补贴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和首问责任制,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并造成不必要工作负担和经济损失的;
4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5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乱摊派的;
6 、利用职权违法强行推销指定产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7 、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8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9 、不履行公开承诺,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10 、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被投诉人的处理:
凡查证属实的问题,将对被投诉人做出如下处理:
1 、要求被投诉人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3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4 、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5 、直接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6 、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